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长春市特药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或特药指定药店内购买符合《吉民保全自费高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使用的全自费高额药品的费用;
2.全自费高额药品费用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要求,具体为: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前已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或已存在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的病前症状,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全自费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3.该项责任免赔额为1万元(年度累计计算),赔付比例为80%,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限额为100万元。
4.药品目录详见《吉民保全自费高额药品目录》
5.特药指定药店详见《吉民保特药指定药店列表》
6.处方要求:使用药品的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内由长春市三级甲等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属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且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7.购药要求:如开具处方的医院无相应药品,必须自本产品约定的特药指定药店购药;本产品由特药指定药店对药品进行处方审核,如果药品审核出现以下特殊问题,我们将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药品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验证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8.异地就医:异地就医需提供转诊手续,就医机构应为特药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未公布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地区);
9.参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或保险合同结束后诊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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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云平台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s://www.insurcloud.com.cn/model/zxgg/index/)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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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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